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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】法之一字,梵语 dharma ,音译达磨。在佛典中用例极多,语意颇不一致。大致说来,早期佛教多以法为轨范义,《成唯识论》曰:‘法谓轨持,轨谓轨范,可生物解;持谓任持,不舍自性。’任持自性者,意谓能保持自体的自性——保持其各自的本性而不改变。如松有松之自体,柏有柏之自体,我人的认识作用时有错误,如误认松以为柏,或误认驴以为马,但此松此驴,并不因我认知错误而改变其自体,即所谓‘不舍自相’;轨生物解者,谓令人产生对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据,亦即法乃认识之标准、规范、法则、道理,以至于真理、善行。但后来法的意义趋于广泛,以法为概括宇宙间的一切,举凡有形的物质,无形的概念,大至星球,小至微麈,举凡意识所能思及的,都称之为法。而意识本身亦是一种法。不过佛教中一般说到法,多指佛陀的教法,如佛、法、僧的法,乃至三藏十二部经典。但如更严谨的说,法即是缘起,如《中阿含·象喻迹经》谓:‘若见缘起便见法,若见法便见缘起。’而在《佛说稻芊经》中更直接的说:‘见缘起便见法,见法则见佛。’此即是说,‘缘起’就是‘法’,而‘法’就是‘佛’。缘起、法、佛是三位一体。《杂阿含·二九六经》载:‘若佛出世,若未出世,此法常住,法住、法界,……’由此可知,佛法中所说的‘法’,事实上即是宇宙间自然的法则。



[唯识名词白话辞典 (唯识名词白话新解) - 于凌波居士著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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