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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五篇 】

  五篇,即分犯罪以为五等也。一、波罗夷,二、僧残,三、波逸提,四、提舍尼,五、突吉罗。此五等犯罪,若以世俗罪律之意例之,可配五刑。翻译名义云:‘五篇配五刑是也。’
  一、波罗夷配死 梵语波罗夷,华言极恶,此即根本极恶之戒。谓修行之人,若犯此戒,道果无分,死堕地狱。四分律云:‘譬如断人头,不可复生。若犯此法,不得复成比丘。’以由此罪极重,故以死罪配之。
  二、僧残配流 毗尼母律云:‘僧残者,如人为他所斫,残有咽喉,故名为残。’盖言人若犯此罪,僧作法除,庶几戒德可复,犹如斫残,咽漠喉未断,早救尚可。以由此罪稍轻于前,故以流罪配之。
  三、波逸提配徒 梵语波逸提,华言堕。十诵律云:‘堕在烧煮覆障地狱,八热通为烧煮,八寒黑暗,通为覆障。’以由此罪轻于僧残,故以徒罪配之。
  四、提舍尼配杖 梵语提舍尼,华言向彼悔,从对治境以立名。僧祇律云:‘此罪应发露也。’盖言此罪轻于前之三罪,乃容对众发露悔过,故以杖罪配之。
  五、突吉罗配笞 善见律中,梵语突吉罗,华言恶作。四分律本中,梵语式叉迦罗尼,华言应当学。谓余戒罪重易持,此戒难持易犯,常须念学,故不列罪名。但言应当学,此又轻于前,故以笞罪配之。

[佛学次第统编 - 明·杨卓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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